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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跨资质等级、超范围承揽工程!又一省发文
发布日期:2020-04-23 【阅读次数:
摘要:4月23日,黑龙江住建厅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1、扩大承揽范围:省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可承接上一等级的房...

4月23日,黑龙江住建厅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

1、扩大承揽范围:

省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可承接上一等级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2、拓宽承接业务范围:

 

 


3、企业提高承接范围工程建设项目的业绩作为省级权限内资质升级使用。

 

多省已发布类似政策:

 

山东


2019年,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对允许部分建筑业企业跨类别、跨等级承揽业务作出了原则规定

 

2020年1月,山东省住建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


2019年1月江苏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之后,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联合发文,允许部分类别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跨专业承接工程。

 

 

1、允许四个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接一级资质相应业务



 

 

 

 

2、三类企业可承接其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

 

 

 

 

3、四类企业可跨专业承接项目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任意一项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个类别同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

 

 

河南


2017年12月,河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226号):

1、扩大承包工程范围:信用等级为AAA(最高)级且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可在现有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

2、特、一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广东


2018年12月广东省下发通知,允许信用好的建企超资质承接工程项目。

 

 

文件原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

黑建建〔2020〕3号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7〕59号),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现就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项目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采取直接发包的,适当放宽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

二、调整承揽范围

(一)扩大承揽范围

省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可承接上一等级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有关要求如下:

1.信用要求。近3年内企业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无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未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2.专业技术能力要求。企业能够根据拟承揽工程项目规模,配备数量充足的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齐全的项目管理班子;企业承揽项目负责人具备与拟承接工程等级规模一致(或以上)的执业资格和相应业绩。

3.履约担保要求。企业能够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现金等方式,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

(二)拓宽经营专业范围

允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不再需要具备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总承包企业也可将上述专业承包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调整优化直发包、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快政策实施。

(二)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应对拟提高承揽范围建筑业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在办理直发包手续时,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针对信用、专业技术能力要求进行承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达到承诺要求的应责令停工,并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三)加强对提高承接范围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运用全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等制度,加大质量安全巡查力度,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和顺利实施。

(四)企业提高承接范围工程建设项目的业绩可作为省级权限内资质升级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请及时向省住建厅反馈。

联 系 人:范晓生

联系电话:0451-53644878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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