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条例》重点从五个方面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条例内容
专家解读
着力强化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对保障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具有主导作用。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责任。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是影响抗震性能的重要原因。完善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责任。
明确已建成建设工程抗震责任
明确所有权人承担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的责任。近年来,由于抗震鉴定和加固的责任主体不明确,抗震鉴定加固工作进展较为缓慢。明确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机构的责任。明确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日常维护责任和保护义务。
依法进行既有建筑抗震鉴定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依法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采用减隔震技术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经建成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近年来的震害表明,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筑在地震中表现良好。该条款也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
明确了所有权人的责任。明确了抗震鉴定机构的责任。明确了抗震加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关于抗震加固设计施工,《条例》规定,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要求。《条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设计单位受处罚的,其责任人员也相应受处罚。
强化政府的保障扶持及监督职责
明确了政府在既有建筑抗震加固方面的政策支持。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抽样检测、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等,并应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相关责任主体对既有建筑抗震安全的重视程度。
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措施,加强农村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强化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均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抗震设防专篇制度、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分类设防制度、抗震性能鉴定制度、抗震加固制度、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抗震产业发展与新技术推广应用制度、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共享制度、抗震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等,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贯彻“放管服” 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推进“放管服”改革与发挥政府监管效能相结合,统筹协调落实简政放权改革精神与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关系,真正做到放得开、管得住。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涉及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减震隔震技术推广应用、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等多个环节,考虑到各环节涉及主体及其责任不同,采取的监管手段也需要宽严相济。
引导多元主体参与 提高社会共治水平
积极引导各方主体参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效化解由于对抗震知识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不了解,地震来临时无法作出科学、合理应对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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