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
01
杭州琪*建设有限公司:
我厅在2020年3月对你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的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分项】资质进行核查,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2020年3月31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核查整改通知书》,2020年4月7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材料,经核实,仍不符合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分项】资质标准要求。2020年5月13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0〕13号),并于2020年5月14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分项】资质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1-85216767、0571-8105084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日
02
浙江又*建筑有限公司:
我厅在2020年3月对你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进行核查,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2020年3月31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核查整改通知书》,2020年4月5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整改材料。2020年5月18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0〕16号),并于2020年5月19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1-85216767、0571-8105084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日
03
金华倍*建设有限公司:
我厅在2020年3月对你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进行核查,发现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2020年3月31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核查整改通知书》,2020年4月5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整改材料。2020年5月9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0〕8号),2020年5月10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1-85216767、0571-8105084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日
04
浙江华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厅在2020年3月对你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许可时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中发现,其中一项代表工程业绩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厅于2020年4月13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0〕7号),并于2020年4月14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辩,经审核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1-85216767、0571-8105084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日
05
浙江工*建设有限公司:
我厅在2020年3月对你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许可时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中发现,其中两项代表工程业绩均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厅于2020年4月13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0〕5号),并于2020年4月14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1-85216767、0571-8105084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日
06
嘉兴市美克*建设有限公司:
我厅在2020年3月对你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许可时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中发现,其中一项代表工程业绩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厅于2020年4月13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0〕6号),并于2020年4月14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1-85216767、0571-8105084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日
07
浙江金*建设有限公司:
我厅在2020年3月对你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许可时提供的两项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中发现,其中一项代表工程业绩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厅于2020年4月13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0〕4号),并于2020年4月14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辩,经审核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1-85216767、0571-8105084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日
08
杭州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我厅在2020年3月对你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的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进行核查,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2020年3月31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核查整改通知书》,2020年4月7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材料,经核实,仍不符合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2020年5月9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0〕15号),并于2020年5月10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1-85216767、0571-8105084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日
09
浙江北*建设有限公司:
我厅在2020年3月对你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的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进行核查,发现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2020年3月31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核查整改通知书》,2020年4月5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材料,经核实,仍不符合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2020年5月9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0〕11号),2020年5月10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1-85216767、0571-8105084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日
10
浙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厅在2020年3月对你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的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进行核查,发现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2020年3月31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核查整改通知书》,2020年4月5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材料,经核实,仍不符合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2020年5月9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0〕10号),2020年5月10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1-85216767、0571-8105084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日
11
浙江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厅在2020年3月对你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进行核查,发现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2020年3月31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核查整改通知书》,2020年4月7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整改材料。2020年5月9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0〕9号),2020年5月10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1-85216767、0571-8105084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日
12
嘉兴市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我厅在2020年3月对你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的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分项】资质进行核查,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2020年3月31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核查整改通知书》,2020年4月5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材料,经核实,仍不符合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分项】资质标准要求。2020年5月9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0〕12号),并于2020年5月10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分项】资质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1-85216767、0571-8105084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日
13
温州中*建设有限公司:
我厅在2020年3月对你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的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分项】资质进行核查,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2020年3月31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核查整改通知书》,2020年4月5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整改材料。2020年5月9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0〕14号),并于2020年5月10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结构补强分项】资质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1-85216767、0571-8105084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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